关于规范使用火车优惠乘车卡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我院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管理制度,加强对优惠卡发放和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生往返票办理办法》,教务处现将具体要求规定如下:
1、 火车票电子优惠卡(以下简称优惠卡)由教育部和铁道部根据各校实际招生人数配给,新生入学后,发学生证时一次性提供优惠乘车卡,破损或丢失不再补发。
2、 优惠卡应粘贴于学生证底页,保持卡面整洁、干燥,避免接触有磁性的物体,以免失去磁性。
3、 优惠卡每年可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四次,当年未使用次数不可累计延用至下一年;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统一充磁,逾期不予补充。
4、 根据铁道部规定,每卡工本费用7元;不乘坐火车的学生可以不购买优惠卡。
5、 乘车区间应是学校和父母家庭所在地,新生入学后填写,不得任意更改(除有证明因父母工作调动搬离原居住地外)。
6、 学生因毕业、退学或转学,所持优惠卡不得再充磁使用。
附件:1、关于印发《学生往返票办理办法》的通知
2、学生往返票管理办法
中国美术学院教务处
2007-11-30
附件1:
关于印发《学生往返票办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寒暑假运输工作,依据《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程》,特制定《学生往返票办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并做到:
1.铁路局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指定部门(专人)负责学生运输的协调工作,共同做好学生运输组织工作。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所在地高等学校,做好学生放假、开学时间的安排;铁路局根据客流调查情况,合理配置和调整运力,为学生提供优先购票服务。
3.铁路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在寒暑假之前对学生认真做好售票及铁路运营相关宣传和解释工作,使学生能够及时了解铁路运能状况以及学生往返票办理的范围、规定等,在运能确实不能满足需求时,共同做好学生乘车计划的调整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生信息交换平台,建立学生基础信息资料库,作为铁路局调配运力的依据。
5.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管理制度,加强对优惠卡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禁一人多卡、倒卖和转借优惠卡。一旦发现因管理不善导致优惠卡滥用的,即暂停对该学生发放优惠卡。
6.铁道部运输局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每年10月下旬组织召开学生运输工作协调会,交换相关意见;铁道部运输局每年6月和12月上旬组织召开学生往返票工作协调会,下达学生运输计划。
7.铁路局和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往返票办理办法》做好学生票发售组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七年八月四日
附件2:
学生往返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含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哭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军事院校和中学小学在校就读,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高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军事院校在校学生凭注明乘车区间、加盖学生公章、贴有火车票电子优惠卡(以下称优惠卡)的学生证,中小学生凭学生证及学校书面证明每年可购买四次家庭居住地到学校的往返火车硬座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简称学生票或学生往返票);动车组列车只售二等座车学生票,学生票为全价票的75%。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购买一次学生票。
第三条 学生票乘车时间限定为每年的暑假6月1日至9月30日、寒假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四条 学生往返票按近径路发售,返程票票面注明“学返”字样。学生同时购买、返程票时由学生所在地车站对优惠卡次数进行两次核减;购买连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车段车票的车站在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少年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第五条 学生往返票每年暑假和寒假集中办理两次,铁路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学校共同配合,于每年的5月20日及11月10日前完成客流调查工作。
第六条 学生往返票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车站组织各学校集中办理,剩余车票车站设专口发售。
1. 暑假
学生往返票集中办理时间为:6月25日至7月5日;学生在学校所在地车站自行购买返程车票(返校)时间为:7月6日至7月30日。
集中办理期限(乘车日期):学生往程票为:7月1日至7月20日、学生返程票为:8月20日至9月10日。
2. 寒假
学生往返票集中办理时间原则为:放假前20至10天;学生在学校所在地车站自行购买返程车票(返校)时间为:放假前9天至放假后5天。学生往返票办理时间和车站,由铁路部与教育部在每年10月学生运输工作协调会后公布。
第七条 办理学生往返票的车次,由铁路局在集中办理学生票前向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公布。学生在学校所在地购买返程票的乘车站原则上为列车的始发站。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各学校做好学生运输工作,通过错开学校放假时间、错开铁路客流高峰期,保证学生均衡运输。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基础信息资料库,并于每年11月前根据招生情况予以更新,向铁路局提供学生客流基础资料(格式见附件1),为铁路局预测学生客流流向、流量,合理安排运力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学校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学生票办理工作,与车站建立联系制度,集中提交学生往返乘车计划(格式见附件2、3),协助车站办理本校学生购票工作。
第十一条 办理学生票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第十二条 集中办理的学生票原则上不办理退票,特殊情况需退票时,由学校集中办理。
第十三条 客票代售点原则上不得办理学生返程票。
第十四条 各铁路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学生返程票操作规程,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